台北市内湖区食品加工厂「台全热狗火腿行」因使用非食品用亚硝酸钠及硝酸钠制作热狗、火腿及瘦培根、肥培根等4项产品,遭卫生局依违反《食安法》送地检署侦办,全案上诉至二审,判决定谳,处分新台币9万元。
台北市卫生局食品药物管理科参议兼代科长王明理指出,卫生局在104年查获「台全热狗火腿行」使用非食品用亚硝酸钠及硝酸钠制作热狗、火腿及瘦培根、肥培根等4项产品,在2013年6月21日至2015年9月21日间,陆续卖给东方美、YAMI YAMI早餐屋等早餐店。
王明理进一步说明,当时依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15条第1项第10款规定及同法第49条主动移送台湾士林地方法院检察署侦办,经一审判决无罪,全案上诉二审,台湾高等法院106年11月14日上诉驳回,全案判决定谳,本案违规产品共计4件,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及裁罚基准,共计处分新台币9万元罚锾。
王明理呼吁,食品制造业者应依食安法规定选购取得查验登记及登录之添加物产品,并依据卫生福利部公告「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规定使用正面表列准用的品项,并依表列使用食品范围及使用剂量及用途,合法且正确地使用食品添加物,以维护产品品质与安全。